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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華僑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巴拿馬華僑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巴拿馬華僑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巴拿馬華僑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西文:“ALIANZA PANAMEÑA PRO REUNIFICACION PACIFICA DE CHINA”
第二條:本會是由擁護和支持中國和平統一的旅巴華僑華人自發成立的具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團結海內外同胞,推動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反對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動,維護中國領土和主權完整,促進早日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第四條:本會經巴拿馬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登記注冊。本會遵守巴拿馬共和國法律,依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城。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海內外各界人士和相關團體,共同探索中國統一的途徑,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促進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積極弘揚中華文化,促進中巴兩國的友好往來,促進巴拿馬政府和人民對中國和平統一事業的理解和支持。
(三)開展各項活動,團結兩岸人士,促進相互交流,增進同胞情誼;加強僑社合作,關心僑胞利益,建設和諧僑社。
(四)聯合全球華僑華人和國際友好人士,共同關注和促進中國和平統一的進程。
(五)開展各種各樣的宣傳工作,出版「反獨促統」專刊,揭露和批判“台獨”思想與行為,擴大反獨促統的影響。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旅巴華僑華人凡認同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或籌選會登記批準,并繳交會費,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研究和決議各項事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是: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
(二)安排各工作人員。
(三)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聘請和解聘顧問。
(四)審批增免會員。
(五)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六)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審議工作提案。
(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和組織籌選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并根據需要設各工作組。
第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監督工作開展。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決定其它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托副會長行使其職權。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會長連選得以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決議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召開臨時特別會議。理事會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關罷免的提案,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會員大會組織籌選委員會,負責理事會選舉工作。如理事會任期將畢而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理事會得以用民主協商方式推舉組成籌選委員會,負責會員登記和理事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選舉方式是舉行初選和復選。初選:由全體會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理事。復選:當選理事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在理事當中選出會長、副會長。其他職務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交籌選會確認公布。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會費。
(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資金由財政理事保管。五百美元以下由會長簽署審批,五百美元至一仟美元,由會長和一位副會長簽署審批,一仟美元以上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方能支付。每一年度須向理事會作出財務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後,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其它原因需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作永久性解散時,有關本會的資產與債務,由會員大會委任一解散工作委員會全權處理。

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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